中国社区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
(本办法已经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志愿者工作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5年9月16日起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社区志愿者队伍的组织建设更加规范、有序、健康地发展,全面推动社区志愿服务事业,特制定本注册管理办法。
第二条 社区志愿者组织是社区志愿者的管理单位,负责建立健全社区志愿服务的规章制度,组织开展社区志愿者的服务活动,负责社区志愿者的招募、注册、培训、管理、考核、表彰以及宣传等相关事宜。
第三条 注册社区志愿者按照不计报酬、自愿参与的原则参加各项社区志愿服务活动,并接受社区志愿者组织的统一管理。
第二章 招募和注册
第四条 中国社区志愿者面向社区公开招募。
第五条 申请注册成为中国社区志愿者需具备以下条件和素质:
(一)长期在中国境内居住;
(二)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
(三)具有从事社区志愿服务所要求的身体条件和服务能力;
(四)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五)承认并遵守中国社区志愿者服务守则。
第六条 经区(县)级(含)以上民政部门的社团管理机关批准的各类社区志愿者组织为社区志愿者的注册机构,负责社区志愿者的注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凡符合社区志愿者申请条件者,可以通过下列程序进行申请注册:
(一)申请人向社区志愿者注册机构提出注册申请,填写全国统一格式的注册登记表;
(二)社区志愿者注册机构负责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
(三)审核合格者,由社区志愿者注册机构颁发中国社区志愿者证;
(四)志愿者根据自身愿望和条件至少选择一个志愿服务项目从事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工作。
第八条 注册社区志愿者享有以下各项权利:
(一)以“中国社区志愿者”的身份参与社区志愿服务活动;
(二)参加社区志愿者相关培训;
(三)要求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四)自然成为基层社区志愿者组织的个人会员;
(五)优先享受社区志愿者提供的社区志愿服务;
(六)就社区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声明退出的自由;
(八)相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注册社区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各项义务:
(一)遵守中国社区志愿者服务守则;
(二)履行社区志愿服务承诺;
(三)不得以社区志愿者的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四)自觉维护社区志愿者组织和社区志愿者的形象;
(五)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社区志愿者组织开展各项社区志愿服务时,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十一条 注册证号
为便于全国注册社区志愿者的统一管理,社区志愿者注册后即获得全国统一使用的注册证号。注册证号在社区志愿者证上标明,并记录在社区志愿者本人的注册档案中。每名社区志愿者的注册证号永久使用,因死亡、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违法、未履行社区志愿服务义务等情况而被取消注册社区志愿者资格的,应注销其注册证号,被注销的注册证号原则上不再重新使用。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社区志愿者工作委员会统一确定注册证号编制规则。
第十二条 中国社区志愿者证
中国社区志愿者证是注册社区志愿者的身份证明。中国社区志愿者证用于记录注册社区志愿者基本信息、奖励情况以及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内容和质量。注册社区志愿者应保证所提供的基本信息的真实性。中国社区志愿者采取年度注册的管理办法。中国社区志愿者证在进行年度注册后方为有效。注册社区志愿者的奖励信息经授权后由注册机构负责填写。注册社区志愿者参加社区志愿服务后,由服务对象提供社区志愿者的服务时间和服务内容的证明,社区志愿者所属的社区志愿者组织予以认定并在其中国社区志愿者证中注明。中国社区志愿者证由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社区志愿者工作委员会统一制作,根据各地社区志愿者组织的申请发放。中国社区志愿者证在全国通用。
第三章 管理和培训
第十三条 社区志愿者组织负责其注册社区志愿者的管理和培训工作。注册机构负责建立注册社区志愿者的相关档案,努力实现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注重志愿服务理念、知识和有关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提高社区志愿者的个人综合素质。
第十四条 社区志愿服务
(一)社区志愿者组织应根据社区实际需求,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社区志愿服务活动,向注册社区志愿者提供社区志愿服务岗位。可以推荐注册社区志愿者到其他部门和机构提供志愿服务。鼓励注册社区志愿者自行联系服务岗位,经所属的社区志愿者组织认可后参加社区志愿服务活动,社区志愿者组织可以承认其社区志愿服务时间的有效性。
(二)除临时性活动外,注册社区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应由注册社区志愿者本人、所属社区志愿者组织与服务机构或服务对象签订社区志愿服务承诺,明确服务内容、时间和各方的权利、义务。
(三)注册社区志愿者完成一个志愿服务项目后,可向其所属的社区志愿者组织提出申请,并在其注册登记表中注明,继续参加同一或其他的社区志愿服务项目。
第四章 评估与表彰
第十五条 社区志愿者组织依据中国社区志愿者证上服务对象的证明,评定社区志愿者的志愿服务表现,认定志愿服务时间,并记入档案。
第十六条 社区志愿者组织在每年年末,组织对注册社区志愿者的年度评定工作。注册时间未满半年的社区志愿者自注册次年年末起参加年度评定工作,注册时间满半年的社区志愿者自注册当年年末起参加年度评定工作。
第十七条 年度评定合格的注册社区志愿者予以下一年度的注册,表现突出的予以表彰激励。
第十八条 社区志愿者组织根据社区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的时间和服务质量,采取星级评定激励机制,并授予社区志愿者星级证书。
(一)登记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的注册社区志愿者,可申请评定为一星级社区志愿者。
(二)登记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300小时的注册社区志愿者,可申请评定为二星级社区志愿者。
(三)登记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600小时的注册社区志愿者,可申请评定为三星级社区志愿者。
(四)登记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0小时的注册社区志愿者,可申请评定为四星级社区志愿者。
(五)登记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500小时的注册社区志愿者,可申请评定为五星级社区志愿者。
第十九条 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社区志愿者工作委员会授权的区(县)级民政部门、社区志愿者组织负责一星级社区志愿者的审核评定工作,授权的地(市)级民政部门、社区志愿者组织负责二星级和三星级社区志愿者的审核评定工作,授权的省(市)级民政部门、社区志愿者组织负责四星级和五星级社区志愿者的审核评定工作。审核评定合格者由相应的授权社区志愿者组织颁发星级证书。原则上星级证书的颁发可安排在每年中国社区志愿者日(3月18日)前后举行。
第二十条 四星级(含)以上社区志愿者可参加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社区志愿者工作委员会每年一度的“中国社区志愿者之星”的评选。
第二十一条 五星级社区志愿者可参加民政部和中国社会工作协会每五年一度的“全国社区志愿服务先进个人”的评选。
第二十二条 每年度四星级(含)以上社区志愿者名单应及时上报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社区志愿者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注册社区志愿者经年度审核评定,当年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不满15小时的,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社区志愿者要求的,年度评定为不合格者,取消其下一年度注册的资格,收回其中国社区志愿者证,并记入档案。
第二十四条 一次年度评定为不合格者,可向注册机构重新提出注册申请,经审定合格后可再次取得注册社区志愿者资格。连续三次年度评定为不合格者,注册机构不再受理其申请要求。
第二十五条 对于注册社区志愿者在注册之前参加的社区志愿服务,由社区志愿者组织予以认定。能够提供有效证明的,服务时间可予以承认,但起始时间不得早于1999年3月18日。
第二十六条 社区志愿者组织可以根据注册社区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的难易程度和质量,在其实际服务时间的基础上确定登记服务时间。具体尺度由社区志愿者组织自行掌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社区志愿者组织应认真落实和保障注册社区志愿者的有关权益,并给予注册社区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以防止注册社区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的过程中遭受伤害。
第二十八条 注册社区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过程中对服务对象造成伤害的,社区志愿者组织应责成其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社区志愿者组织应当建立注册社区志愿者服务时间储蓄制度,以彰显他们的业绩,并使注册社区志愿者在本人需要帮助时,优先得到社区志愿者组织和其他社区志愿者的服务。
第三十条 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社区志愿者工作委员会负责全国社区志愿者的注册、规划、实施、指导和检查工作。区(县)级(含)以上民政部门应逐步建立社区志愿者指导中心和社区志愿者协会,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逐步建立社区志愿者分会或社区志愿者服务之家,安排专人负责社区志愿者注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地已经开展的社区志愿者注册登记工作应逐步与本办法之规定接轨,结合实际有计划地开展重新审核、注册工作,并于2006年6月30日前全部完成。
第三十二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其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社区志愿者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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