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精神,鼓励和规范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推进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事业的健康发展,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组织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组织的名称为仁爱志愿者组织,英文译名为Benevolence Charity Volunteer Organization ,缩写为BCVO。
第三条 本组织是由各行各业社会志愿者自愿结成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四条 本组织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时应遵循不为物质报酬,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自愿为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
第五条 本组织所开展的一切志愿服务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党的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接受管理机构与社会群众监督。
第六条 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合法、诚信、节俭和非营利性的原则。
第七条 本章程所称的志愿者,是指出于奉献、友爱、互助和社会责任,经过登记,自愿、无偿地以自己的时间、技能开展社会服务和公益活动的人员。本章程所称的仁爱志愿者组织是指依法登记注册,专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八条 志愿者应遵守仁爱志愿者组织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各地机构监管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志愿活动。
第九条 本组织住所和总部设置在北京市
第二章 志愿服务活动范围
第十条 调查核实社会弱势人群的基本情况,唤起社会对弱势人群的关心与参与。
第十一条 组织愿者绕扶贫、环保、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应急救援、大型赛会等领域开展志愿服务。提供业余工作时间开展活动,不计报酬,服务社会。
第三章 志愿者
第十二条 本组织志愿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组织章程;
(二)自愿从事志愿服务活动;
(三)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四)符合志愿服务活动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
第十三条 仁爱志愿者组织建立志愿者登记制度,从事志愿活动的人员应当向志愿者组织申请登记。自愿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人员持申请书、身份证和职业证明及复印件向本志愿者组织提出申请,提供自己的姓名、年龄、特长、职业、住址、联系方式及可参加活动的内容、时间等基本情况;对符合志愿者条件的个人或团体,填写《仁爱志愿者组织登记表(登记表包含个人和团体)》,并建立档案。本组织会在申请人提交登记表后,确认申请人具备志愿者条件后,将通知申请人,并颁发本组织志愿者证书、标志和志愿者服务编号。本者组织可以根据志愿服务活动的需要,招募临时志愿者,但需在本志愿者组织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本组织志愿者享有如下权利:
(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义志愿者组织;
(二)参加志愿者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
(三)要求获得志愿服务活动必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
(四)请求志愿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期间遇到的实际困难;
(五)对志愿者组织提出建议、批评与监督;
(六)有困难时优先得到志愿者组织及志愿者的帮助;
(七)向本组织推荐志愿者;
(八)本组织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五条 本组织志愿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组织服务章程;执行本组织决议,完成本组织交办的工作;
(二)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报酬或者借钱、借物、谋取其他利益;
(三)在志愿服务活动期间不得接受服务对象的捐赠;
(四)对服务对象的隐私予以保密;
(五)不得以志愿者组织名义或活动参与者违反志愿服务原则的活动;
(六)热爱志愿者事业,积极为志愿者事业作贡献;
(七)向本组织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本组织志愿者应当在本组织的安排下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完成志愿服务活动。未经本本组织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本组织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七条 本组织保障志愿者在服务期间的合法权益。本组织可以根据志愿者服务活动的需要,为参加志愿活动的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人身保险。
第十八条 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活动服务期间应当佩戴本组志愿者和志愿者标志,志愿者服务证件、标志的使用及管理办法由本组织统一规定。
第四章 仁爱志愿者组织管理小组职责
第十九条 仁爱志愿者组织仁爱管理小组履行下列义务:
(一)本组织管理小组包括各地总负责人以上管理人员;
(二)负责本组织相对应的各种日常工作,负责直属组织上传下达工作;
(三)负责本组织信息整理、编辑、传递,并配合各各地分组织开展信息、资料收集等日常工作;
(四)传递本组织总部决定、地区分组织发展情况等信息,并及时协助各地分组织处理日常事务;
(五)负责对本组织的志愿者工作情况进行记录和存档;
(六)做好各项活动的策划筹备和活动开展;
(七)了解沟通本组织志愿者的思想动态并及时做出调整,积极引导志愿者参于公益事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条 本组织经费来源如下:
(一)社会人士的捐赠;
(二)各地分组织的活动经费;
(三)企业向本组织日常开支的定向赞助 ;
(四)本组织经上级管理单位批准的义卖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本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的组织活动经费。
第二十二条 本组织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志愿者中分配。
第二十三条 本组织要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四条 本组织财务组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组织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各地监管机构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仁爱志愿者组织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本组织志愿者誓词
第二十七条 本组织推广注册志愿者制度。志愿者在注册、开展活动时可组织志愿者进行宣誓。誓词如下:我志愿成为一名光荣的志愿者。我承诺:尽己之力,助残扶弱,齐心协力,服务社会,无私奉献,传播爱心。践行志愿精神,传播先进文化;遵守组织制度,维护志愿者名誉;团结志愿者伙伴,互相学习进步;以责任为担当,以善良为指引;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做好公益服务,建设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繁荣,共同前进的美好社会贡献力量。
第二十八条 本组织确定每年的6月6日为仁爱志愿者组织志愿者服务日。
第七章 表彰和鼓励
第二十九条 本组织建立志愿者考核和表彰制度。
第三十条 本组织对符合表彰规定的志愿者颁发荣誉证书。
第三十一条 鼓励有关单位在招工、招生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录取有志愿服务活动的经历者。具体鼓励办法可以由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招工、招生单位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公益性宣传。对于服务表现突出的志愿者或者志愿务组织,在征得其同意后,新闻媒体可以进行宣传。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志愿者根据志愿服务组织的安排,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期间,造成服务对象或者第三人损害的,有关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但志愿者组织与服务对象另有约定的除外。本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志愿者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三十四条 服务对象在接受志愿者服务过程中对志愿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志愿者组织应当支持受损害的志愿者向有关的服务对象追偿损失,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五条 冒用本组织的名义、标志和有关资料进行的违法活动,本组织有权要求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志愿者在参与志愿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挪用公款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于2010年6月6日创建,于2022年6月6日修改部分条款。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修改部分条款后于2022年7月1日通过仁爱志愿者组织理事会审核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仁爱志愿者组织所有。